辱母案二審結果
原判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依法予以改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壹審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依法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防衛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被提出來的,而是隨著正當防衛的歷史發展而提出來的。早在20世紀初,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占據了統治地位,從理性的角度對人們行使防衛權的範圍、條件、合理限度等進行規定。
防衛人進行防衛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壹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 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
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