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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引來人大釋法,釋法內容是甚麼?社會有何反響

香港立法會個別議員宣誓風波引來人大釋法,這次釋法內容全文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壹)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壹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釋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對特區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別原因(紛爭、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因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鑒於香港立法會在近期出現宣誓問題,有議員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標語並發布辱華言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有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進行解釋。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進行主動釋法,是非常迫切、及時和正當的。人大完全有權、也有責任主動釋法;通過釋法,通過把好依法宣誓關,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香港許多政界人士紛紛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此時做出釋法,是為遏制“港獨”發出明確而強力的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