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報廢新規定
按行駛裏程計算:1、總質量1.8t以下的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累計行駛300000km。2、總質量1.8t以上的載貨汽車累計行駛400000km。3、特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500000km。4、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250000km。5、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0000km。按使用年限計算不予延長使用年限8年:1、總質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滿8年的總質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輕型載貨汽車。3、帶拖掛的載貨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沒收違法所得 ,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 第壹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