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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十二字方針含義

“安全第壹”: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

“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壹個有機統壹的整體。安全第壹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壹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壹的根本途徑。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法出臺的目的及意義: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

壹是明確國務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職能,具體體現在第壹章《總則》第8、9、10、11、13、14、15條和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條款之中。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公開、公正執法提供了依據。

二是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法》對各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安全投入、安全建設工程和安全設施、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負責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是明確了工會、村民委員會、從業人員和新聞機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協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查處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專門規定了工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從而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範圍擴大到全社會,延伸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